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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化工职业学院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的有关规定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与学风,保证我院的教学质量,现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考试时有以下情节之一者,以违犯考场纪律论处:
1、迟到15分钟以上,不听劝阻,强行进入考场或索要考卷者;
2、考试时未带任何有效证件,又拒不服从监考教师指挥,强行参加考试者;
3、在考场上大声喧哗、影响监考教师执行公务、扰乱考场秩序者;
4、交卷后在考场周围谈论考试内容,影响他人考试或大声喧哗,扰乱考场秩序者;
5、进入考场后不按号入座,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者;
6、威胁监考教师及有关工作人员者;
7、在考场里左顾右盼者。
二、考试时有下列情节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论处:
1、在考场内传递与考试有关的纸条、书籍、笔记本等能载明考试内容的物品的;
2、在考生桌椅周围或衣服、文具、身体等处发现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符号等;
3、顶替他人考试或请他人代考的;
4、互相交换试卷的;
5、考试时间到不停止答卷的;
6、考试时交头接耳、偷看他人试卷的;
7、试卷雷同的;
8、将试卷带出考场的。
三、处分
1、对违纪学生第一次提出警告,令其纠正;经一次警告后,又发生违规行为的,取消其考试资格并令其退出考场,按作弊学生处理。
2、对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试成绩以"0"分记,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给予记过处分,不准参加补考。对于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学院批准在毕业前是否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3、在校期间作弊两次及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山东化工职业学院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