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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化工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院学籍的在校生。
第三条 在校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除依法由公安、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外,应当予以处分的,依据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处分种类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处分有以下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五条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毕业班学生视情况确定察看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深刻的认识并有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有突出事迹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的给予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满一学期后,如本人表现良好,经本人申请,班主任审核,所在系同意,学生工作处研究后可以撤消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六条 有违犯法律法规的言论和行为;张贴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或非法宣传品;违犯有关法律、法规,带头集会、游行、静坐;组织及带头出版非法刊物或组织非法组织等。有上述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违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理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送劳动教养或判处管制、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三)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四)
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八条 对打架、结伙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罚:
(一)制造事端者
1、引发事端,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引发事端,又首先打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策划他人打架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人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持械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凡打架后以“私了”为名索要财物,或主动以财物或以其他方式劝其对方“私了”者,按相应条款所列从重处分。
(四)参与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对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五)作伪证者
1、目击者或其他被调查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造成调查困难,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打架者违反此款加重处分。
(六)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2、本人参与打架并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凡打架致使对方受伤者,要承担受伤者医疗费和其他经济损失。
第九条 对聚众赌博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多次赌博屡教不改,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三)为赌博提供赌具、赌资,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男女交往不得体,影响较坏者,双方均给予警告处分;妨碍他人休息、学习,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三)非法同居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侮辱女性,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本宿舍同学留宿异性不制止不报告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或散布、传播反动言论、封建迷信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收看淫秽书刊、画报、录像、光盘、黄色网站或其他淫秽物品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收看、复制传播或隐匿不交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散布封建迷信,传看或张贴封建迷信、反动书画、传单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四)参加反动、邪教组织,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偷窃、诈骗公私财物者,除退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根据不同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未遂或作案价值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200元至500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价值500元至1000元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作案价值1000元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偷盗、诈骗提供消息或工具,或精心掩盖、提供伪证、窝赃、销赃等活动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多次作案,性质恶劣者,加重处分。
第十三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及校园公共设施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损坏财物的价值给予以下处分:
(一)损坏价值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损坏价值200元至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损坏价值500元至1000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损坏价值1000元至1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五)损坏价值15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扰乱教室、会场、餐厅等公共场所秩序者;
(二)故意损坏学校公用标志或撕毁正在发生效力的文告(通知、通报、布告、封条等)者;
(三)利用互联网攻击政府、企业网站或攻击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者;
(四)未经批准,在校内经商者;
(五)违章使用各种电器者;
(六)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者;
(七)不遵守学校正常作息制度,不参加院(系)集体活动等经教育不改者;
(八)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纪执行任务者;
(九)在学生公寓内自炊者;
(十)在建筑物、墙壁、桌椅、公共标志等公物上,乱刻、乱涂、乱贴,不停劝阻者;
(十一)打骚扰电话者;
(十二)故意用污水、污物污秽他人身体,辱骂、散布谣言、诽谤他人情节严重者;
(十三)携带、藏匿管制刀具者;
(十四)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者;
(十五)在校内吸烟、喝酒或酒后返校者;
(十六)随地大、小便者。
第十五条
一学期内,一次无故晚归者,给予警告处分;一学期内,二次无故晚归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学期内,三次以上(含三次)无故晚归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私自夜不归宿者,一经发现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学籍。
第十六条 提供伪造证明,涂改、转借证件,制作使用伪餐卡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当面辱骂教职工,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辱骂且殴打教职工,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违犯学校纪律(如旷课、考试作弊)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又必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从轻或免予处分:
(一)主动认错并及时改正者;
(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或有其他立功表现者。
第二十一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行为者,可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翻供、串供者;
(三)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四)包庇其他违纪行为者;
(五)屡教不改者。
第二十二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满后,向所在系提出,由班主任(辅导员)签署的书面申请,经系研究,提出是否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意见,报学生工作处批准。
第二十三条 违纪学生的处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工作处批准;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工作处报分管院长批准;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二)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各系负责并提出处理意见。跨系学生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牵头处理。
(三)因政治问题,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者,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四)违犯学籍管理规定的学生处分,按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五)所有的处分均由学生工作处备案,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存档,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学生工作处视情况将必要的材料送保卫处备案;是党员的送党委工作部备案;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处分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处分结论要同学生本人见面,允许当事学生申辩。如当事学生对处理不服,在规定期限内,可向职能部门提出申诉,由院长办公会进行复查,并向申诉人做出复查结论。处分申诉期自处理公布之日起七日以内有效。
第二十五条 受处分者,学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享受奖学金、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及贷学金。
毕业时未解除处分的学生,学校不予推荐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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