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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化工职业学院学生困难补助发放及学费减免办法(试行)
 

为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经济困难,保证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来源
(一)学校拨款;
(二)上级部门划拨的学生困难补助专项经费;
(三)社会团体或个人捐助的经费。
二、发放的条件
(一)困难补助
按国家计划统一招收的全日制在校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
1、学习勤奋,生活俭朴,品行端正;
2、由于家庭或本人突发性变故等原因,造成无经济来源或经济来源(包括奖学金和各类补贴)低于家庭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二)学费减免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奋发向上、学习努力、遵纪守法、品德优良的国家统招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学费减免:
1、父母或抚养人已故,无生活来源;
2、家庭经济困难,又遇到突发性事件,经济来源受到很大影响;
3、受灾地区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
4、有其他特殊困难。
其中经济困难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优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困难补助和减免学费:
(一)有吸烟或酗酒行为;
(二)处分不满一年;
(三)因违纪造成事故。
四、申请的程序
(一) 困难补助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困难补助申请表,所在班级讨论核实后报所在系审核;
2、各系进一步审核后,公示申请人名单,将公示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3、困难补助采用“以劳代补”的方法,符合困难补助条件的学生,学院安排勤工俭学岗位,根据岗位的劳动强度,确定补助标准,每月考核合格后由院领导批准,学生工作处负责发放补助。
(二) 学费减免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级推荐,由所在系初审后,填写《山东化工职业学院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
2、学生工作处将申请表寄给家长所在单位或区(县)、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盖章后寄回;
3、学生工作处核实并报院领导审批后进行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方可减免;
4、减免学费本着先交后退的原则,于每学年初集中研究办理,减免学费按学年申请和审批。
五、困难补助及学费减免的标准
(一)困难补助的标准
按上级规定比例从学费中提取的费用和社会团体及个人捐助的经费。经费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管理、统筹使用,通过勤工俭学的方式切实用于补助经济困难的学生,不平均发放。
(二)学费减免的标准
减免学费分为四个等级,即:全免、减免1/2、减免1/3、减免1/4,减免学费学生的人数比例按上级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