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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化工职业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规定

学生证是在校学生的身份证件,校徽是在校学生的标志,为使学生爱护学生证、校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新生入学注册后,由学生处统一发给学生证和校徽,学生领到后,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涂改,严防遗失、借用、盗用。
二、学生要校内必须佩戴校徽,提倡在校外佩戴校徽;进出校门自觉接受门卫人员检查。
三、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处理:
1、私自涂改的学生证一律作废。以此手段购买火车票者,一经发现,除按铁路规章处理外,予以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2、证件只限本人使用,不得借用。私自借用他人证件进行相关活动者,一经发现,除按规定给予本人处分外,将追究转借人的责任。
3、校徽不得互相调换或转借他人,如转借或调换引起不良后果,将追究转借人、调换人的责任。
4、使用捡拾或偷窃他人的学生证和校徽,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三、学生证、校徽遗失后的补发办法:
1、学生证、校徽遗失后,应及时写出书面检查(包括丢失的详细过程),经系、班主任或负责人签署意见,系审核盖章后,送学生处登记挂失,从登记挂失起30天为待查时间,待查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可以补发。
2、补发程序:待查期满后,经确认同意补发者,携本人照片及相应费用,在规定时间(星期五下午)到学生处办理补办手续。

3、补发费用
(1)学生证:第一次补办收费5元,第二次补办收费20元,第三次补办收费50元。(第三次要写详细说明并要待查三个月以上)。
(2)校徽收费5元/枚。
4、由他人代办者,不予补发。
四、已丢失的学生证件找到后,应立即向学生处申明注销,凡发现携带两个以上学生证件的,除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外,并按补发学生证加倍处理。
五、学生在校期间,每学期开学初应持学生证按时注册,未注册的学生证无效。
六、学生毕业或因其他原因离校,学生证和校徽必须交回学校,遗失者按补发证件收费,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