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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化工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原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山东化工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经本院录取的新生须持山东化工职业学院签发的《入学通知书》和我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学生工作处请假,准假后方可推迟报到。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体检标准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确认不符合条件者,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暂不予注册,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自被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一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院学生工作处申请入学;因病离校者,须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其痊愈,经学校复查合格、学生工作处批准,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注册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持学生证到所在系办公室报到注册,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注册时必须交纳当年学费及有关费用,否则不予注册。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学生证在注册盖章后方能生效。学生未经注册,不准参加学校的教学及其他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对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不到校注册者,按旷课对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学生工作处批准入学者,不得注册。
第六条 各系必须于注册次日上午向学生工作处报告学生到校情况和请假、迟到、旷课学生名单。晚到学生凭有关证明到学生工作处销假。
第二章 考勤与纪律
第七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任课教师对上课、实习、实验等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无故不参加者,按旷课处理。
第八条 学生一般不得请假。如有特殊情况者,按《山东化工职业学院学生考勤制度》办理。
未请假、请假未批准擅自离校、请假逾期不返者,均按旷课处理。
第九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正常上课期间旷课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实习(实践)环节旷课1天按6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早操以1节课计算,一般集会按2节课计算,迟到、早退达3次按旷课1节计算。一学年旷课累计在30-60学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超过60学时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条 对考试违纪、作弊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考场纪律者,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考试作弊者,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处分。
(三)在校期间作弊两次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一条 考试作弊由教务科研处负责处理。其它违纪行为由学生工作处及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其形式可以是口试、笔试、操作,可以根据需要采用开卷或闭卷两种方式。考试、考查课均采用百分制记分。考试课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占90%,平时成绩占10%;考查课成绩期末考试占60%,平时成绩占40%。
第十四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需按时补考。体育课成绩以考勤与课内教学进行综合评定。因健康原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教务部门批准可免修、免考体育课某些项目,但应随班级参加体育教师指定的健身活动。
第十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经系主任审核、教务科研处批准方可缓考。缓考的学生直接参加学期补考。不及格者不再补考。
第十六条 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均在下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参加补考,补考成绩合格的按60分计入学生档案。
第十七条 一学期内补考后有二门主要课程或三门课程(不含体育课)不及格者,不及格课程予以重修,按规定交纳重修费。
每门课程重修时间为一学期,重修期满后参加学院组织的重修补考,成绩合格的按60分计入学生档案。
第十八条 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重修补考后仍有三门主要课程或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应予以退学。
第十九条 主要课程,由教务部门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予以确定,在教学计划上标明,并向学生公布。
第二十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只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二十一条 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缺交作业超过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以补考机会。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两周内,允许转专业、转系(文理可调)。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其它系、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根据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系。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转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主任同意并推荐,拟转入系审核同意,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查后报主管院长批准并通知有关部门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专业、转学:
(一)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者。
(二)应作退学、休学等学籍处理者。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修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搞科技开发、创办企业或因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的。
(三)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续休,但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八条
要求休学的学生,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所在系签署意见,教务部门、学生工作处审核,分管院长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休学的学生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予以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医疗费自理,户口不迁出学校。
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条
学生自愿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内。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时持有关证件向学校学生工作处申请复学。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其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者,方可复学。
(三)复学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四)对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准予复学。
第六章 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退学:
(一)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重修补考后仍有三门主要课程或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超过学制规定二年的。
(三)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须休学而拒不休学的,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五)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的;患有其他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再继续学习的。
(六)自费出国留学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的。
按本条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如要报考同等学历层次其它学校,须先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四条
学生退学须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所在系签署意见,教务部门、学生工作处审查,报分管院长批准,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退学的学生在接到办理退学手续单之日起,必须在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回招生来源所在地落户。
(二)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办理。
(三)退学学生由学生工作处发给退学证明,对学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年)者,发给肄业证书。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取消学籍,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七章 毕(结)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从德、智、体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对其作全面鉴定。
第三十七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制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公共体育课不及格者,作结业对待,发给结业证书。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毕业时未解除处分的,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结业生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补修有关课程,补考通过后持结业证、成绩单到学生工作处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四十条 不得发给无学籍学生任何形式的学历证明。
第四十一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予补发,由学校出具毕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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