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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为做好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山东省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2、我院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自觉服从国家需要,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走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
3、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信息共享,公平竞争,择优推荐”以及“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坚持全过程的就业指导,把日常教育与毕业教育相结合,做好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宣传,实行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
4、毕业生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二、毕业生就业有关要求
1、 在就业工作中坚持择优推荐的原则,按毕业生学业成绩及操行成绩综合排名顺序向用人单位推荐,优先推荐优秀毕业生。
2、毕业生在向用人单位提供推荐材料和签订就业协议时,必须使用山东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山东省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3、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定向培养” 协议的毕业生,应按协议执行。
4、我院毕业生或在校生原则上可享受学院提供的二次面试机会,招聘信息公布后自愿报名参加,被聘用单位录用后,不再享有再次应聘或被推荐的资格,《毕业生就业推荐表》自行作废。
5、学生在未完成全部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时,若初步落实就业单位,且就业单位明确提出须进行就业前培训,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必须附有用人单位上述要求的书面意见),经系、部研究提出对完成剩余课程的教学意见后,统一由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汇总并报院领导批准。用人单位与学院直接联系的,由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三、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1、各系、部对毕业生进行集中教育,集中填写毕业生登记表,进行毕业生鉴定,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未完成学业就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的,由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协助各系、部进行实施。
2、学生毕业时以班级为单位到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缴纳就业推荐宣传材料费及报名费,并领《山东省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一式两份)和《山东省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3、《山东省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一式两份)需详细填写联系方式、通讯地址、就业意向等,不得有误。奖惩及任职情况要实事求是。
4、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面向社会广泛征集毕业生需求信息,及时整理并发布各地人才市场信息,指导毕业生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组织指导毕业生参加不同类别的人才招聘活动。同时举办“毕业生供需洽谈会”,并组织有关单位的来院招聘活动。由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安排名序号顺序进行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意向后,填写《山东省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然后交到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
5、毕业生排序,教务科研处提供学习成绩,学生工作处提供操行成绩,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统一汇总排序。
6、对未完成学业就已到用人单位上岗实习的学生,其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等,仍由教务科研处、学生工作处负责实施。
7、学院根据“定向培养”协议及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上报山东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山东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就业报到证。
8、没有落实单位的毕业生,按照国家就业政策进行档案及户口的转迁。
四、违反有关就业规定的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学院不再负责其推荐就业,将其户口和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1、成绩不合格未取得毕业生资格者;
2、毕业体检不合格者;
3、欠交学费及有关费用者;
4、签订就业协议之日起无正当理由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5、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提出无理要求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6、违反其他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五、附则
1、毕业生离校前,若违犯学院有关规定,则延期推荐就业。
2、学院推荐就业上岗的毕业生,必须按企业实习期间的规定要求上岗工作,未经企业或学院同意,在实习期间擅自离职者,视为毕业实习不及格,其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包括违约金)。
3、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如与上级毕业生就业推荐指导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有相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4、本规定由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解释。
5、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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